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观人之术,是一个律师必须具备的本领。
如果你不对人性有着深入地理解,你就不可能把事情的真相有一个准确地判断。
律师每天都要面对许多人,对于同一事实,不同的人表述不同,甚至意思完全相反。
出现这种原因,并非只是有人说谎这么简单理解就可以了。
同样的事情在不同角度下,会呈现出不同的状态。
而当事人的利益并非一致,往往存在激烈的冲突。
这种利益极端对立之下,往往会导致当事人对同一事实的完全不同的观察角度,从而作出不同表述。
也许,两个人说得都是事实,只是在不同的环节进行夸大或忽略。
当田诗与郑平对郑方案件进行走访时,一个村民自信说出郑方不是凶手的时候,郑方觉得这个村民的说法与其他村民并无区别。
而田诗却从这个村民自信的表现上,认识到他的言语必要依据。
而这是田诗苦苦追寻的突破点之一。
“这位大叔,我能不能把你说的话取一个笔录。”
田诗问道。
“没有问题。
我说得都是实情,你们随便记。”
对方倒是不在意取笔录。
取笔录,是用文字的形式,把言词证据固定下来。
这种取证方式的作用现在已经不那么突出了。
毕竟录间音录像手段这么发达,笔录这种费时费力的取证方式,已经不能体现出任何优越性了。
可是,翻看司法发展历史,不论是哪个阶段,笔录都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。
在没有录音录像手段时,一切司法活动都是通过文字进行记录的。
一个好的司法官没有一定的笔录功底,那是不能胜任工作的。
人民法院向来有着先做书记员再当审判员的传统,只是这些年才有了一定的改变。
“你的姓名?”
“郑浩然。”
“年龄?”
“52岁。”
“民族?”
“汉族。”
按照固定的格式,田诗首从证人的自然情况开始记录。
自然情况大致问完后,开始切入主题。
“我们是明剑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,今天就郑方涉嫌故意杀人案的有关情况,向你调查了解。
请你将所知情况如实陈述,若所述不实,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,听清了吗?”
“听清了。”
“请你说一下有关情况。”
“好。
我与郑方是同村村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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