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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3章(第2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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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是富贵无常,一不小心就易手,这样的房子再美,和人来人往的宾馆有何不同呢?”

说完离席而去,走了还不算,马上弹劾长信少府学猴子跳舞,失礼不敬。

此事令汉宣帝很不高兴,许广汉亲自赔罪,过了很久才算过去。

汉廷里,类似盖宽饶这种轨迹的官员不少,他们都是儒生出身,但并不担任博士之类的“教职”

,而是在朝廷的各个岗位上凭着儒家的原则做实际工作。

汉宣帝时,“五经博士”

已经增加到十数家,他们继续担当皇帝的顾问,负责汉朝的文化教育和高级人才的培养,博士之职也是通往九卿、御史大夫甚至丞相等顶级高官的道路之一。

一边是儒生出身的行政司法官员,一边是看似学术纯粹但实际上官方化的经学博士,两者在政治的维度上既有重叠,也逐渐有了龃龉。

言其重叠,是因为经学博士的“王官之学”

和儒家官员的行政司法实践,共同将学术思想的意图贯彻到政事和律令中,多少制衡了君主的个人意志和利益阶层的专权专制。

因此,汉宣帝及以后,朝廷的重大决策、大臣的谏言建议、皇帝的圣旨圣裁,都要找儒家作依据,就好比后代的文件一上来先要写“为贯彻落实……批示”

之类。

但这些引经据典只是表面文章。

真正的做法是从义理上、案例上发挥对政治的影响,叫作“引经决事”

,顾名思义,就是照着儒经来平决事务。

清末的皮锡瑞对此说了四句话2:

“以《禹贡》治河。”

《禹贡》是《尚书》里的一篇,记载了大禹治水、古代的山川河流等内容。

汉廷讨论治水,《禹贡》是最高纲领。

平晏之父平当,在汉哀帝时期就讨论过;王莽也主持过一次治水的“专题会议”

,大臣们都是以《禹贡》为范例,韩牧呼吁道,要按照《禹贡》里记录的九条河流来疏通,哪怕疏通不了九条,能通四五条也不错呀!

3

“以《洪范》察变。”

说的是夏侯胜根据《洪范五行》,通过天不下雨推测昌邑王要遭遇政变那类事。

“以《春秋》决狱。”

说的是董仲舒和他的后来者们,根据《春秋》的原则来断案,类似儒家对秦汉的律令进行“司法解释”

,既然无法取消承秦以来的律令制度,那就重新解释。

前面曾说,法家的观念基础是“刑名”

,以律法维护名实相符。

《春秋》决狱就是把儒家的道理插入名实之间4,这种做法一直持续到东汉末年的郑玄,影响甚至达于21世纪。

比如说,董仲舒有一个非常知名的案例:乙、丙两个人打架斗殴,丙抽出佩剑去刺乙,乙的儿子甲一看父亲要挨刀,情急之下举起棍棒去打丙,结果不小心打到自己父亲身上,把父亲打伤了。

按照汉朝的律令,即使是误伤,也属于儿子殴打父亲,要判枭首。

但董仲舒不同意,他举了个儒经里的“判例”

:春秋时期许悼公(名买)生病,太子(名止)进药,结果许悼公服药后去世了,太子很伤心,把国君之位让给弟弟,几年后郁郁而终。

《春秋》经文说“许世子弑其君买”

,虽然用了一个“弑”

字,但《公羊传》在解释这句经文时,认为太子的错误不在于进药给父亲,而在于进药过于草率,动机是好的,所以不算有罪。

董仲舒所学的是公羊学,所以他平决这个斗殴的案子,就认为和许国这件事的道理一样,儿子的本心是救父,只是措施不够精准,因此判儿子无罪。

在这里,董仲舒说了一条很有名的原则:君子原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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