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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2章 MedFerry收(第1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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几天之后,挺突然地,泛海再次修改要约,这次,除了匹配清辉报价,泛海集团还做了一个比较异常的举动——将有条件的收购要约变更成了无条件的收购要约。

此前,泛海要约包含着“至少收购50%+1的投票权”

的生效条件,而这种“有条件的收购要约”

也是通常的要约形式。

对于一个收购者来说,如果追求控制的话,至少50%的投票权是必须要拿到的,因为一个董事的提名至少需要50%赞同票,也就是说,只有拿到超过50%,才可以改组董事会,才对公司有控制权。

否则,如果收到最后,投票权还是没超过50%,那就真是又付了巨款,又没控制权。

这个操作有些异常,清辉并未跟着泛海走。

紧接着,更突然地,泛海集团就宣称,泛海集团已经将Med-Ferry的股票由8.2%增持到了18.2%,并且已经取得33.5%的投票权。

泛海集团并未公布出售者的具体名字,但相关的人一眼知道:Med-Ferry创始人之一、负责市场的那个人,竟“背叛”

公司,在董事会建议“等待”

“暂时不要采取行动”

的情况下,接受了泛海集团的要约,将他手中-共计10%的B股股权出售给了泛海。

因为瑞典法律同样允许双层股权结构,Med-Ferry的股票分AB两种,A股一股一投票权,B股一股十投票权,主要是在Med-Ferry公司那三个创始人的手上。

美国的双层股权名气好像非常大,可实际上,美国采用这个结构的公司也并不很多,在上市的公司当中其实只占7%到8%,“同股不同权”

反而在北欧等地更加流行,其中瑞典又是“双重股权”

比例最高的国家,达80%以上。

至于中国,目前,不管是大陆的A股还是香港的H股,都禁止“同股不同权”

①。

与德国等基本一致,中国法律同样认为,一个人只要拥有股份,就应该有相应权利。

某些股票每股10投票权、某些股票每股1投票权、某些股票每股0投票权的设置对小股东是不公平的。

而瑞典的“双重股权”

与美国的“双重股权”

又不一样。

在美国,大多公司明确规定“超级投票权不可转让”

如果转让,超级投票权股自动转为次级投票权股。

大公司里只“脸书”

一家可以转给家庭成员,为“继承”

做准备。

股东信任创始人,但也只信任创始人,并不愿意将投票权交给随便的什么人。

加拿大更明确建议公司设置相关的日落条款。

可瑞典不是。

在瑞典,不论是协议转让,还是接受要约,股份都是带投票权的。

连瑞典前十的大公司都均未设置日落条款,而前20的公司里,只有两三家有相关的限制。

在这个国家,各个公司创始团队好像自由过了火。

而这个特性,正是经鸿想利用的。

Med-Ferry公司有三个创始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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