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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过话要说回来,很多事情都是相对的,比如司马光曾斥责:“今世俗之贪卑者,将娶妇先问资装之厚薄,将嫁女先问聘财之多少!”
这是说明,男方要挑女方嫁妆,女方也要挑男方聘礼。
嫁妆高于聘礼显然是对女方的不公,但男方也并非可坐享其成:终究是出聘礼在前,且女方带去男方家中的嫁妆,没有女方同意,男方不得擅自使用,再者万一离婚,女方有权带走自己的全部嫁妆。
由此可见,在宋代,没钱不论是娶妻还是嫁人,都不会容易,钱财面前,甚至身份地位都不重要了。
刑狱汉朝以后,至少从表面上,各朝各代开始谨慎对待量刑问题,抑制死刑数量,废除残酷的肉刑,成为时代潮流。
至隋朝,制定了“五刑”
: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。
唐朝延续。
宋代出了“折杖法”
:将除死刑外的笞、杖、徒、流四种刑罚都用杖刑来代替。
北宋建隆三年颁法:“今后应强盗计赃满三贯文足陌皆处死。
不满三贯文,决脊杖二十,配役三年。
不满二贯文,决脊杖二十,配役二年。
不满一贯文,决脊杖二十,配役一年。
其赃钱并足陌。
不得财者,决脊杖二十,放。”
次年三月颁布《折杖格》,将“折杖法”
作为一种法定的刑罚制度。
《宋刑统名例律》对“折杖法”
的适用作了明确规定:流刑:加役流决脊杖二十,配役三年;流三千里决脊杖二十,配役一年;流二千五百里决脊杖十八,配役一年;流二千里决脊杖十七,配役一年。
徒刑:徒三年决脊杖二十,放;徒二年半决脊杖十八,放;徒二年决脊杖十七,放;徒一年半决脊杖十五,放;徒一年决脊杖十三,放。
杖刑:杖一百决臀杖二十,放;杖九十决臀杖十八,放;杖八十决臀杖十七,放;杖七十决臀杖十五,放;杖六十决臀杖十三,放。
笞刑:笞五十决臀杖十下,放;笞四十、三十决臀杖八下,放;笞二十、一十决臀杖七下,放。
实行“折杖法”
之后,除死刑以外,其余刑罚均以杖刑执行。
流、徒刑较重,执行脊杖(责打犯人背部),流刑犯(除加役流)杖后还须在原地配役一年;杖、笞刑较轻,执行臀杖(责打犯人臀部),但数目大为减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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